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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海关网站2019年4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字[2019]8030号),深圳市飞鹰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权轴承被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字[2019]8030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飞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玉住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华路102号A栋三楼B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R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无牌轴承货样8个,报关单号:519(分运单号:4209879402)。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INA”标识轴承6个、“NSK”标识轴承2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230元。权利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 “NSK”、“INA”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SK”、“INA”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价格资料、权利人书面申请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50元。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2019年4月10日近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关于深圳市新锐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权轴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字[2019]8054号当事人姓名/名称:深圳市新锐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涛住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慧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ANA2K2019年2月1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快件货物无牌钢轴承12.5千克,报关单号:593(分运单号:5)。经查,发现实际货物为标有“FAG”标识的轴承10个(以下称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403元。权利人舍弗勒科技股份两合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FAG”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FAG”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以上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货物、权利人书面申请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邮局海关2019年4月24日2019年3月12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56号)显示,诸暨市伟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NTN”商标权的轴承配件等被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8〕第056号当事人姓名/名称:诸暨市伟裕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关注册编码: 3322961AZ1法定代表人:陈醒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镇永新路535号袜业智库3号楼1楼101室当事人委托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泰国一批带座外球面轴承。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TN”商标的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价值合计FOB574.2美元。对于上述货物,“NTN”商标权利人NTN株式会社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于2018年4月4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上使用的“NTN”商标,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NTN株式会社的“NTN”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轴承配件192个、带座外球面轴承204个,并处罚人民币370元。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19年03月04日本文由陌贝网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