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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6点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一)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二)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四)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投资企业所生产产品及其同类商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十五)从事机械设备、零配件的维修维护、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根据法律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外汇平衡,3、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4、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轴承及其零部件、相关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其零部件、精密机械零部件及相关设备、工具夹具领域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为投资公司开发下列业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服务;4.协助公司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四)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五)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六)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母公司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关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七)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八)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九)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十一)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十二)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四)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五)从事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稀有金属)、钢材及钢材制品、铝材及铝材制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其母公司、关联公司和其他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七、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八、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开展下列业务(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十、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十一、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十二、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十三、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四、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五、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六、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轴承及其零部件(详见批准证书);二、受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至4详见批准证书)5、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6、在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三至五点详见批准证书)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一、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二、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性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四、轴承及其零部件、万向节与精密仪器及其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设备系统及其零部件、相关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工具夹具、润滑脂剂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至五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六、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七、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则可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八、为其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与投资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九、在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十一、为公司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十二、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十三、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十四、机械设备及其应用软件、轴承、传动轴、密封件及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电子产品、机动车零部件、润滑剂、汽车用转向柱,转向器及其零件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及国家专项规定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