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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和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专门的法律性文件,它启动了中国对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同时,要求申请驰名商标时要提供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有关的材料和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并对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等若干情况给予明确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等部门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
驰名商标不是靠评选或评比产生的,同样,驰名商标的效力也不在于主管机关认定与否和认定的效力期限的长短,而在于企业能将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状态在市场竞争中保持多久。一家企业,只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基业常青,其产品或服务为消费者所喜购乐用,始终保持较为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其商标始终处于“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状态,该商标就始终客观上处于驰名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一旦该商标遭到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其所有人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保护的请求,同时被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则该商标就可以得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或特殊保护。反之,该企业则可能被竞争对手所超越,其商标则可能被该领域新崛起的驰名商标所取代,逐渐被相关公众所淡忘。如果该企业出现重大信誉危机,其商标甚至可能在短时间内便被消费者所唾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可能不再有人问津,在此类状态下,该商标将不再可能受到法律比普通商标更多和更强的保护。一个商标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靠的是企业艰辛而长期的努力,顽强的拼搏,不断的创新,适销对路的产品,可靠而稳定的质量,先进的技术,良好的信誉,卓有成效的广告宣传与营销策略等等。一个商标,只要有相关公众认其购物,它便具有了为相关公众认可的某种内涵,因而不再仅仅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初始商标,如果该商标进而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状态,它便成为具有丰富内涵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良好的声誉、巨大消费者号召力以及强劲的市场竞争力,因而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毫无疑问都是名牌产品或名牌服务,从此意义上讲,驰名商标都是金字招牌。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件件价值不菲,具有比普通商标高得多的含金量,从此意义上讲,驰名商标又都是金质招牌。另外,驰名商标尤其是世界级驰名商标的多寡,也是一国经济竞争力甚至综合竞争力的一种体现。正因为如此,内涵丰富的驰名商标及其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令广大消费者喜爱和向往,但同时也令一些不法之徒垂涎和仿冒。